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当中,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个人所受到的经济负担,无论是增值税、所得税还是综合税费方面,国家都落实了一些列的举措,为了更好的方便大家学习,会计网整理了几个热点问题,一起来关注下吧。
1、疫情防控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购置的相关设备,能够享受哪些税收政策?
在疫情期间,根据国家所出台的《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的公告》,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质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所购置的相关设备,其涉及到的费用支出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这类享受税收政策的物资生产企业的名单,统一均有所属省级的政府部门进行确定。
2、受到疫情的影响,经济上发生重大亏损的困难企业,结转年限能否可以延长?
关于这个问题,只要符合国家所出台政策中的条件,就可以延长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根据国家所出台的《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所受经济损失较大的困难企业具体包括了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而这类企业在疫情期间所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疫情期间,企业发给员工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病毒感染的药品、防护用品等,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这个问题,按照国家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支持的公告》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感染的药品、防护物品、医疗用品等,将不会加入职工的薪资当中,并且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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