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是一家药品经销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今年的1月和2月的含税销售额分别是10万元和12万元的,如果3月份的销售额为15万元,而且全部为药品的销售收入,相关的业务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型的公司应该怎么申报缴纳第一季度的增值税呢?
根据财税字13号里的规定,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除了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税字2019 年13号第一条里的规定和2019年财税字第4号的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0万元的,是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2020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下列的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这家药品经销企业(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第一季度(1-3月份)的销售收入合计已经超过30万元,就不能够享受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而且1-2月份的销售收入需要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是3月份取得的适用3%的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适用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吗?这篇文章说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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