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0 万元。董事会有 7 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 15%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是( )。
A:
B: 董事人数减至 5 人
C:
D: 监事刘某提议召开
E:
F: 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G:
H: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 1600 万元
本题考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形包括:(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 5 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