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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A: 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财务记载

B: 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

C: 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D: 不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

E: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的人格混同。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选项E);(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选项A);(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选项D);(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所以选项AE正确。选项D中缺少“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这个条件,所以错误。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属于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所以选项BC错误。

答案选 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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