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 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 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D: 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考点】担保物权制度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质权的设立。(1)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甲乙之间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合同有效。所以选项A错误。(2)本题中,签订质押合同的是乙与甲,是乙将自己的一块红木出质于甲,因此,丙不可能获得质权。所以选项B错误。(3)在签订质权合同之后,甲丙签订了委托合同,甲委托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丙占有红木是基于甲的委托,尽管甲没有直接占有红木,但是,丙实际上是根据甲的指示进行的占有,是辅助甲进行占有。丙占有红木后,基于甲丙的委托合同丙占有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甲。因此,乙将红木交给丙之后,构成了对于甲的交付,交付后,甲获得质权。所以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