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曦公司向伟东公司出售并交付其生产的残疾人轮椅20台,伟东公司未付款。因欠北海公司债务,晨曦公司以协议形式将其对伟东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北海公司抵债,并通知了伟东公司。下列关于该债权转让事项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 晨曦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伟东公司时,才对伟东公司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B: 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转让协议生效时,对伟东公司同时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C: 晨曦公司移转债权不需征得伟东公司的同意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D: 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属于待生效合同
E: 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有效,北海公司可不通过晨曦公司而直接向伟东公司主张债权
【考点】债法基本理论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债权让与。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一致时,债权让与协议生效。通知债务人后,该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所以协议生效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不是同时的。债权让与后,北海公司成为伟东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伟东公司主张债权。
答案选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