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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下列关于移动案件的说法中, 错误的是(  )。

A: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在24小时内告知移送机关不接受移送,无需转送其他机关

B: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C: 公安机关不能以资料不全为理由不接受移送

D: 对移送机关资料不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在3日内补正。

答案解析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其中,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在24 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并书面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因此选项A 的说法错误。

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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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下列关于移动案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下列关于移动案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3、17.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下列关于移动案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4、17.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下列关于移动案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5、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下列关于移送案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6、根据监察法律制度的规定,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  )的建议。 7、资料3:某工业企业为仅生产A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6%。原材料随生产过程陆续投入使用,采用品种法进行成本核算。月末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按约当产量法进行分配。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法进行核算,发出商品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 (1) 期初结存B材料1 000千克,每千克实际成本140元。5日购进B材料3 000 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6万元,增值税税额5.76万元。增值税发票已认证,可以抵扣。全部款项用银行转账已付讫,但货物尚未收到。15日全部货物已验收并入库。 (2) 生产部门领用B材料2 000千克,其中:16 日生产耗用1 500 千克,17 日车间一般耗用 500 千克。 (3) 月末,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15万元,其中:生产车间 10 万元,行政管理部门 5 万元。 (4) 月末,确认的职工薪酬28万元,其中:生产车间工人薪酬 18 万元,车间管理人员薪酬4万元,行政管理人员薪酬 6万元。 (5) 生产A产品,月初没有在产品。本月完工数量 1 600 件,月末在产品数量 500 件,平均完工进度 8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 根据资料(1),下列各项中,关于该企业与购进材料相关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8、资料3:某工业企业为仅生产A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6%。原材料随生产过程陆续投入使用,采用品种法进行成本核算。月末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按约当产量法进行分配。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法进行核算,发出商品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 (1) 期初结存B材料1 000千克,每千克实际成本140元。5日购进B材料3 000 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6万元,增值税税额5.76万元。增值税发票已认证,可以抵扣。全部款项用银行转账已付讫,但货物尚未收到。15日全部货物已验收并入库。 (2) 生产部门领用B材料2 000千克,其中:16 日生产耗用1 500 千克,17 日车间一般耗用 500 千克。 (3) 月末,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15万元,其中:生产车间 10 万元,行政管理部门 5 万元。 (4) 月末,确认的职工薪酬28万元,其中:生产车间工人薪酬 18 万元,车间管理人员薪酬4万元,行政管理人员薪酬 6万元。 (5) 生产A产品,月初没有在产品。本月完工数量 1 600 件,月末在产品数量 500 件,平均完工进度 8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5. 根据上述资料关于 A产品月末成本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9、(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10、(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