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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理论,缔约过失是( )。

A: 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B: 侵权之债

C: 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D: 须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

答案解析

【考点】债法基本理论-缔约过失

【解题思路】A、D错误C正确,缔约过失之债的特点:①缔约过失发生于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②缔约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③缔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B错误,侵权之债属于侵权行为。

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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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6、GD企业为居民企业,2017年度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销售边角料收入3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  (2)以产品抵偿债务,该批产品不含增值税售价50万元。  (3)实发合理工资、薪金总额10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职工福利费15万元,工会经费1万元。  (4)支付人民法院诉讼费3万元,税收滞纳金4万元,合同违约金5万元,银行罚息7万元。  (5)因管理不善一批材料被盗,原材料成本1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取得保险公司赔款6万元,原材料损失已经税务机关核准。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4、GD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原材料损失金额的是(    )万元。 7、GD企业为居民企业,2017年度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销售边角料收入3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  (2)以产品抵偿债务,该批产品不含增值税售价50万元。  (3)实发合理工资、薪金总额10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职工福利费15万元,工会经费1万元。  (4)支付人民法院诉讼费3万元,税收滞纳金4万元,合同违约金5万元,银行罚息7万元。  (5)因管理不善一批材料被盗,原材料成本1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取得保险公司赔款6万元,原材料损失已经税务机关核准。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3、GD企业下列支出中,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准扣除的是(    )。 8、GD企业为居民企业,2017年度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销售边角料收入3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  (2)以产品抵偿债务,该批产品不含增值税售价50万元。  (3)实发合理工资、薪金总额10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职工福利费15万元,工会经费1万元。  (4)支付人民法院诉讼费3万元,税收滞纳金4万元,合同违约金5万元,银行罚息7万元。  (5)因管理不善一批材料被盗,原材料成本1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取得保险公司赔款6万元,原材料损失已经税务机关核准。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2、GD企业下列支出中,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部扣除的是(    )。 9、2014年9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将位于城区的办公用房转让给乙公司。合同约定,办公用房转让价款为3740万元,乙公司应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上述款项;甲公司在转让过程中发生处置费用20万元,甲公司应协助乙公司于2015年2月1日前完成办公用房所有权的转移手续。甲公司该办公用房系2009年3月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成本为588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12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至2014年9月30日签订销售合同时未计提减值准备。根据上述资料,下列关于该办公用房在2014年9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 10、GD企业为居民企业,2017年度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销售边角料收入3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  (2)以产品抵偿债务,该批产品不含增值税售价50万元。  (3)实发合理工资、薪金总额10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职工福利费15万元,工会经费1万元。  (4)支付人民法院诉讼费3万元,税收滞纳金4万元,合同违约金5万元,银行罚息7万元。  (5)因管理不善一批材料被盗,原材料成本1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取得保险公司赔款6万元,原材料损失已经税务机关核准。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GD企业下列收益中,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计入收入总额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