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被告人李某为非法获利在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申请注册成立了甲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期间,李某经王某介绍,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按发票面额收取开票费的方法,以甲公司名义为M市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乙公司将其中的16份发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抵扣。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李某采取上述同样方法,为N市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丙公司将上述发票向税务部门全部申报抵扣。下列关于涉案公司与李某的相关行为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为他人虚开
B: 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为他人虚开
C: 丙公司的行为属于介绍他人为自己虚开
D: 李某的行为属于为他人虚开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李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虚开。乙、丙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甲公司并没有实施犯罪,只是被李某借用了甲公司的名义,不构成犯罪。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