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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

2020年6月,某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则该企业应符合的条件有(  )。



A: 纳税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

B: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C: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D: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E: 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答案解析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答案选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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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根据规定,纳税人(非先进制造业)符合规定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该规定条件之一为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万元。  3、(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4、(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四) 定期定额纳税户“同富居酒店”的老板李某,2019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张某经营,张某每月向李某交承包费5 000元,有关承包经营的事项,李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19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19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李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 000元,责令期限已过,李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南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决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同富居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李某的小汽车一辆、 6月10日小汽车以80 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 000元、罚款10 000 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5 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给李某。李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决定维持南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如果在5月31日之前发现李某有转移财产的迹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6、(四) 定期定额纳税户“同富居酒店”的老板李某,2019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张某经营,张某每月向李某交承包费5 000元,有关承包经营的事项,李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19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19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李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 000元,责令期限已过,李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南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决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同富居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李某的小汽车一辆、 6月10日小汽车以80 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 000元、罚款10 000 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5 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给李某。李某不服,于6月 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决定维持南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关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 7、(四) 定期定额纳税户“同富居酒店”的老板李某,2019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张某经营,张某每月向李某交承包费5 000元,有关承包经营的事项,李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19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19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李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 000元,责令期限已过,李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南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决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同富居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李某的小汽车一辆、 6月10日小汽车以80 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 000元、罚款10 000 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5 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给李某。李某不服,于6月 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决定维持南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南山区地税局在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有( )。 8、杨帆公司是一家船舶制造公司,2012年11月,杨帆公司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对一项用于制造船舶的技术进行研究。申报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自2012年1月起对某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预计研究支出42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80万元。该研究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万元(包括研发设备购置支出、场地租赁费、人员工资等),计算自筹资金12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万元。研究项目结项后,研究成果归杨帆公司所有。2012年12月底,有关主管部分批准了杨帆公司的申请,共补贴款项120万元,分两次拨付。2013年1月1日先拨付60万元,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结项时再拨付60万元。主管部门要求杨帆公司只能将补贴款项用于项目研究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该项目于2014年12月按时结项,杨帆公司于2015年1月1日收到了剩余的补贴资金(假设该项补贴难以区分与资产有关的部分和与收益有关的部分)。则杨帆公司2013年应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为(  )万元。 9、(四) 定期定额纳税户“同富居酒店”的老板李某,2019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张某经营,张某每月向李某交承包费5 000元,有关承包经营的事项,李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19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19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李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 000元,责令期限已过,李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南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决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同富居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李某的小汽车一辆、 6月10日小汽车以80 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 000元、罚款10 000 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5 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给李某。李某不服,于6月 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决定维持南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关于税务机关扣押李某小汽车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10、(四) 定期定额纳税户“同富居酒店”的老板李某,2019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张某经营,张某每月向李某交承包费5 000元,有关承包经营的事项,李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19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19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李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 000元,责令期限已过,李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南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决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同富居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李某的小汽车一辆、 6月10日小汽车以80 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 000元、罚款10 000 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5 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给李某。李某不服,于6月 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决定维持南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