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2016年7月甲公司开业,实收资本500万元;与银行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注明金额1000万元;当月受乙公司委托加工产品,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提供原材料200万元,甲公司收取加工费10万元。2016年7月甲公司应缴纳印花税( )元。
A: 2050
B: 3030
C: 3050
D: 3550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加工承揽合同、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税率为0.5‰,借款合同的税率为0.05‰
2016年7月甲公司应缴纳印花税=500×0.5‰×10000+1000×0.05‰×10000+10×0.5‰×10000=3050(元)。教材P335-336、338-340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