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服务
收藏本站
手机版
题目
【多选题】

王某生前曾与邻居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他的邻居尽了扶养义务,王某在他去世前一个月留下一份遗嘱,将其财产留给女儿继承。王某去世后,他女儿从远方归来,要求继承遗产。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 应当按遗嘱继承

B: 应当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的顺序继承

C: 应当按照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顺序继承

D: 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E: 应当按法定继承

答案解析

选项ACDE,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答案选 ACDE

有疑问?
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相关题目
1、王某生前曾与邻居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他的邻居尽了扶养义务,王某在他去世前一个月留下一份遗嘱,将其财产留给女儿继承。王某去世后,他女儿从远方归来,要求继承遗产,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2、GD公司系生产销售机床的上市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17 年 9 月 10 日,GD公司与LL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 X 型机床销售合同。合同约定,GD公司应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向LL公司提供 10 台 X 型机床,单位销售价格为 45万元/台。2017 年 9 月 10 日,GD公司 X 型机床的库存数量为 14 台,单位成本为 44.25 万元/台,该机床的市场销售市场价格为 42 万元/台。估计GD公司向LL公司销售该机床的销售费用为 0.18万元/台,向其他客户销售该机床的销售费用为 0.15 万元/台。2017 年 12 月 31 日,GD公司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前,未曾对 X 型机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GD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 X 型机床的可变现净值为多少万元。 ( ) 3、GD公司系生产销售机床的上市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17 年 9 月 10 日,GD公司与LL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 X 型机床销售合同。合同约定,GD公司应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向LL公司提供 10 台 X 型机床,单位销售价格为 45万元/台。2017 年 9 月 10 日,GD公司 X 型机床的库存数量为 14 台,单位成本为 44.25 万元/台,该机床的市场销售市场价格为 42 万元/台。估计GD公司向LL公司销售该机床的销售费用为 0.18万元/台,向其他客户销售该机床的销售费用为 0.15 万元/台。2017 年 12 月 31 日,GD公司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前,未曾对 X 型机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GD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 X 型机床的账面价值为(   )万元。 4、(二)陈建赴国外学习1年,在国内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2014年5月3日,陈建与邻居张增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在陈建出国期间,委托张增为陈建看管房屋。”为处理紧急事务,陈建于5月6日将钥匙及《房产证》交给张增。张增为谋私利,谎称该房屋为其本人所有,于2014年5月15日将房屋出租给其同事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2年,不得转租他人。”5月20日,张增将房屋钥匙交给林海。同日,林海入住。5月30日,林海在未告知张增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一间居室租给朋友王琳。林海与王琳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1年,每月王琳向林海交纳1000元租金”。2015年5月1日陈建回国,发现其房屋已被出租。陈建多次向张增、林海、王琳要求返还房屋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75.下列关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及行为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GD公司系生产销售机床的上市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17 年 9 月 10 日,GD公司与LL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 X 型机床销售合同。合同约定,GD公司应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向LL公司提供 10 台 X 型机床,单位销售价格为 45万元/台。2017 年 9 月 10 日,GD公司 X 型机床的库存数量为 14 台,单位成本为 44.25 万元/台,该机床的市场销售市场价格为 42 万元/台。估计GD公司向LL公司销售该机床的销售费用为 0.18万元/台,向其他客户销售该机床的销售费用为 0.15 万元/台。2017 年 12 月 31 日,GD公司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前,未曾对 X 型机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GD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 X 型机床的可变现净值为()万元。 6、GD公司系生产销售机床的上市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17 年 9 月 10 日,GD公司与LL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 X 型机床销售合同。合同约定,GD公司应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向LL公司提供 10 台 X 型机床,单位销售价格为 45万元/台。2017 年 9 月 10 日,GD公司 X 型机床的库存数量为 14 台,单位成本为 44.25 万元/台,该机床的市场销售市场价格为 42 万元/台。估计GD公司向LL公司销售该机床的销售费用为 0.18万元/台,向其他客户销售该机床的销售费用为 0.15 万元/台。2017 年 12 月 31 日,GD公司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前,未曾对 X 型机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GD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 X 型机床的可变现净值为多少万元。                                             (       ) 7、(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8、(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9、(二) 王某常年经营个体运输业务,2012年王某签订了20份运输合同,合计金额200万元,又将2辆货车出租给某运输队,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金为每辆每月1 000元,租期一年。 2012年王某将其自用的两处房产分别出租,其中一处为库房,租给某公司,每月取得租金收入2 500元;另一处为楼房,王某将一层出租给某餐馆,每月租金3 000元,二层出租给邻居李某居住,每月租金500元。 已知:运输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 5%。;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1%。 王某当年签订的运输合同及货车出租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元。 10、(二)陈建赴国外学习1年,在国内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2014年5月3日,陈建与邻居张增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在陈建出国期间,委托张增为陈建看管房屋。”为处理紧急事务,陈建于5月6日将钥匙及《房产证》交给张增。张增为谋私利,谎称该房屋为其本人所有,于2014年5月15日将房屋出租给其同事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2年,不得转租他人。”5月20日,张增将房屋钥匙交给林海。同日,林海入住。5月30日,林海在未告知张增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一间居室租给朋友王琳。林海与王琳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1年,每月王琳向林海交纳1000元租金”。2015年5月1日陈建回国,发现其房屋已被出租。陈建多次向张增、林海、王琳要求返还房屋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75.下列关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及行为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