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与共同经营相比,下列各项属于合营企业特征的有( )。
A: 参与方对合营安排的相关资产享有权利并对相关负债承担义务
B: 参与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合营安排的相关资产的全部利益
C: 资产属于合营安排,参与方并不对资产享有权利
D: 参与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合营安排成本、费用、债务及义务
E: 参与方按照约定的份额比例享有合营安排产生的净损益
选项A、B、D属于共同经营的特征。
对比项目 | 共同经营 | 合营企业 |
合营安排 的条款 | 参与方对合营安排的相关资产 享有权利并对相关负债承担义务 | 参与方对与合营安排有关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即单独主体(而不是参与方)享有与安排相关资产的权利,并承担与安排相关负债的义务 |
对资产的权利 | 参与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合营安排的相关资产的全部利益(例如,权利、权属或所有权等) | 资产属于合营安排,参与方并不对资产享有权利 |
对负债的义务 | 参与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合营安排的成本、费用、债务及义务。第三方对该安排提出的索赔要求,参与方作为义务人承担索赔责任 | 合营安排对自身的债务或义务承担责任。参与方仅以其各自对该安排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该安排承担相应的义务。合营安排的债权方无权就该安排的债务对参与方进行追索 |
收入、费用及损益 | 合营安排建立了各参与方按照约定的比例 (例如按照各自所耗用的产能比例)分配收入和费用的机制。某些情况下,参与方按约定的份额比例享有合营安排产生的净损益不会必然使其被分类为合营企业,仍应当分析参与方对该安排相关资产的权利以及对该安排相关负债的义务 | 各参与方按照约定的份额比例享有合营安排产生的净损益 |
担保 | 参与方为合营安排提供担保(或提供担保的承诺)的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导致一项安排被分类为共同经营 |
教材P285-286
答案选 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