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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的原则是(  )。

A: 主体平等原则

B: 公平原则

C: 公序良俗原则

D: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解析

【考点】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

【解题思路】主体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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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的原则是(  )。 2、(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3、(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4、(二)星之城大酒店是某县唯一一家三星级酒店,位于县城商业中心区,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县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发现,该酒店全面履行扩建后未经过消防安全检查验收,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县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对星之城大酒店处2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在限期内停止营业。星之城大酒店缴纳了全部罚款,但是对责令停业决定不予理踩,一直继续营业,县公安消防部门考虑到星之城大酒店停业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于是依法将本案交由县公安局报请县政府决定如何处理。后来,县政府决定采取断电查封的方式强制执行,组织县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对星之城大酒店强行断电、查封。至此,星之城大酒店全面停业。附:《消防法》第70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75.根据法律规定,县公安消防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事先将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本案中,星之城大酒店在此阶段依法享有的权利有(  )。 5、(二)星之城大酒店是某县唯一一家三星级酒店,位于县城商业中心区,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县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发现,该酒店全面履行扩建后未经过消防安全检查验收,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县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对星之城大酒店处2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在限期内停止营业。星之城大酒店缴纳了全部罚款,但是对责令停业决定不予理踩,一直继续营业,县公安消防部门考虑到星之城大酒店停业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于是依法将本案交由县公安局报请县政府决定如何处理。后来,县政府决定采取断电查封的方式强制执行,组织县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对星之城大酒店强行断电、查封。至此,星之城大酒店全面停业。附:《消防法》第70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75.根据法律规定,县公安消防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事先将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本案中,星之城大酒店在此阶段依法享有的权利有(  )。 6、2005年9月12日,王某7岁的儿子在某机械厂宿舍楼平顶上玩耍时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找到机械厂和供电公司要求赔偿。供电公司与王某达成协议,而王某与机械厂则未达成协议,故王某将机械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机械厂赔偿王某15万元。2006年3月27日,机械厂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同年12月30日,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的处理中,正确的是(   )。 7、甲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为国内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因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及因执行新会计准则 ,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于20×4年1月1日开始对有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作如下变更:(1)20×4年1月1日因执行新会计准则将对A公司80%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该投资于20×4年年初的账面余额为50 0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42 000万元,损益调整为8 000万元,未发生减值。变更日该投资的计税基础为其投资成本42 000万元。甲公司拟长期持有该公司投资。(2)20×4年1月1日对B公司30%的长期股权投资追加投资,使持股比例达到60%,其后续计量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原投资于20×4年年初账面余额为10 0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8 000万元,损益调整为2 000万元,未发生减值。变更日该投资的计税基础为其成本8 000万元。甲公司拟长期持有对B公司投资。(3)20×4年1月1日因执行新会计准则将全部短期投资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该短期投资于20×4年年初的账面价值为6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6 300万元。变更日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为6 000万元。(4)20×4年1月1日由按销售额的1%改为按销售额的2%预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下列关于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 8、甲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为国内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因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及因执行新会计准则 ,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于20×4年1月1日开始对有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作如下变更:(1)20×4年1月1日因执行新会计准则将对A公司80%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该投资于20×4年年初的账面余额为50 0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42 000万元,损益调整为8 000万元,未发生减值。变更日该投资的计税基础为其投资成本42 000万元。甲公司拟长期持有该公司投资。(2)20×4年1月1日对B公司30%的长期股权投资追加投资,使持股比例达到60%,其后续计量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原投资于20×4年年初账面余额为10 0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8 000万元,损益调整为2 000万元,未发生减值。变更日该投资的计税基础为其成本8 000万元。甲公司拟长期持有对B公司投资。(3)20×4年1月1日因执行新会计准则将全部短期投资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该短期投资于20×4年年初的账面价值为6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6 300万元。变更日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为6 000万元。(4)20×4年1月1日由按销售额的1%改为按销售额的2%预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下列关于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 9、甲公司为一航空货运公司,经营国内,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由于拥有的用于国际运输的飞机出现了减值迹象。甲公司于2×13年12月31日对其进行减值测试,相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国内货物运输采用人民币结算,国际货物运输采用美元结算。 (2)该架飞机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预计使用15年,预计净残值为5%。2×13年12月31日,飞机的账面原价为人民币80000万元,已计提折旧为人民币60800万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9200万元,飞机已使用12年,尚可使用3年,甲公司拟继续经营使用该架飞机直至报废。 (3)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较大,甲公司预计该架飞机未来3年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假定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该架飞机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为零,有关现金流量均发生在年末)如下表所示。   (4)由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甲公司无法可靠估计该架飞机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5)在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和飞机特定风险后,甲公司确定10%为人民币适用的折现率,确定12%为美元的折现率,相关复利现值系数如下: (P/F ,10%,1)=0.9091;(P/F,12%,1)=0.8929; (P/F ,10%,2)=0.8264;(P/F,12%,2)=0.7972; (P/F ,10%,3)=0.7513;(P/F,12%,3)=0.7118; (6)2×13年12月31日的汇率为1美元=6.70元人民币。甲公司预测以后各年末的美元汇率如下:第1年末为1美元=6.65元人民币;第2年末为1美元=6.60元人民币;第3年末为1美元=6.55元人民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2×13年12月31日,该架飞机的可收回金额为(                   )。 10、甲公司为一航空货运公司,经营国内,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由于拥有的用于国际运输的飞机出现了减值迹象。甲公司于2×13年12月31日对其进行减值测试,相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国内货物运输采用人民币结算,国际货物运输采用美元结算。 (2)该架飞机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预计使用15年,预计净残值为5%。2×13年12月31日,飞机的账面原价为人民币80000万元,已计提折旧为人民币60800万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9200万元,飞机已使用12年,尚可使用3年,甲公司拟继续经营使用该架飞机直至报废。 (3)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较大,甲公司预计该架飞机未来3年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假定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该架飞机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为零,有关现金流量均发生在年末)如下表所示。   (4)由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甲公司无法可靠估计该架飞机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5)在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和飞机特定风险后,甲公司确定10%为人民币适用的折现率,确定12%为美元的折现率,相关复利现值系数如下: (P/F ,10%,1)=0.9091;(P/F,12%,1)=0.8929; (P/F ,10%,2)=0.8264;(P/F,12%,2)=0.7972; (P/F ,10%,3)=0.7513;(P/F,12%,3)=0.7118; (6)2×13年12月31日的汇率为1美元=6.70元人民币。甲公司预测以后各年末的美元汇率如下:第1年末为1美元=6.65元人民币;第2年末为1美元=6.60元人民币;第3年末为1美元=6.55元人民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2×13年12月31日,该架飞机的可收回金额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