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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8.王玲向李文借钱,并将自己所有的二室一厅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李文对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该抵押权属于( )


A: 对人权

B: 抗辩权

C: 请求权

D: 支配权

答案解析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选项D)、排他性财产权、对世权、绝对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选项BCD)。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划分为对世权和对人权(选项A)。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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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玲向李文借钱,并将自己所有的二室一厅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李文对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该抵押权属于( )。 2、王玲向李文借钱,并将自己所有的二室一厅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李文对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该抵押权属于( )。 3、8.王玲向李文借钱,并将自己所有的二室一厅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李文对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该抵押权属于( )。  4、(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6、【资料1】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6%。2018年6月发生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月末发放员工工资,其中,生产车间人员工资100万,车间管理人员工资25万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资20万元,销售机构人员工资30万元,合计175万元。 (2)月中的端午节,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发给企业行政管理人员作为福利,该产品的市场价格为50万,实际生产成本40万(均不含税)。 (3)销售部门李某上个月因个人需要向公司借款0.5万元,这个月从其工资中扣除借款。 (4)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生产线进行改良,领用公司原材料1万元,应付企业内部改良工程人员工资5万元。 (5)公司为销售部员工提供住宿,计提本月房租3万元,房屋押金3万元。 (6)公司为销售部员工购买额外医疗保险,应付2万元,公司为生产部员工提供体检,其中车间生产人员5万元,车间管理人员1万元,还未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3.以经营租赁方式对租入的生产线进行改良所耗费的原材料和发生的人员工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7、2021年1月15日,赵某向钱某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赵某请李某和孙某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1月18日,钱某与李某签订抵押合同,以李某所有的一套房屋为抵押物,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1月20日,孙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赵某拒绝还款,钱某向李某提出行使抵押权,并请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8、【资料1】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6%。2018年6月发生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月末发放员工工资,其中,生产车间人员工资100万,车间管理人员工资25万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资20万元,销售机构人员工资30万元,合计175万元。 (2)月中的端午节,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发给企业行政管理人员作为福利,该产品的市场价格为50万,实际生产成本40万(均不含税)。 (3)销售部门李某上个月因个人需要向公司借款0.5万元,这个月从其工资中扣除借款。 (4)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生产线进行改良,领用公司原材料1万元,应付企业内部改良工程人员工资5万元。 (5)公司为销售部员工提供住宿,计提本月房租3万元,房屋押金3万元。 (6)公司为销售部员工购买额外医疗保险,应付2万元,公司为生产部员工提供体检,其中车间生产人员5万元,车间管理人员1万元,还未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4.根据上述资料,A公司应该记入“销售费用”科目的金额是( )万元。 9、【资料1】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6%。2018年6月发生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月末发放员工工资,其中,生产车间人员工资100万,车间管理人员工资25万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资20万元,销售机构人员工资30万元,合计175万元。 (2)月中的端午节,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发给企业行政管理人员作为福利,该产品的市场价格为50万,实际生产成本40万(均不含税)。 (3)销售部门李某上个月因个人需要向公司借款0.5万元,这个月从其工资中扣除借款。 (4)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生产线进行改良,领用公司原材料1万元,应付企业内部改良工程人员工资5万元。 (5)公司为销售部员工提供住宿,计提本月房租3万元,房屋押金3万元。 (6)公司为销售部员工购买额外医疗保险,应付2万元,公司为生产部员工提供体检,其中车间生产人员5万元,车间管理人员1万元,还未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5.根据上述资料,A公司6月份实际支付的应付职工薪酬为(    )万元。 10、2014年7月15日,张三将自己的一栋别墅以18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四,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付给李四 ,但未办理登记。8月20日,张三突发疾病死亡,其儿子小张继承了该别墅。9月15日,小张因借款将该别墅抵押给了王五;10月10日小张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后,又与王五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王五多次索要欠款,小张无力偿还,此时王五主张行使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