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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A: 因受欺诈而结婚

B: 因受胁迫而结婚

C: 因出于真意保留而结婚

D: 因出于重大误解而结婚

答案解析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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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    )。 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 只能是(  )。 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 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 6、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 7、(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8、(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9、甲公司系2008年12月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均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当期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计能够在未来期间转回。甲公司每年末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1)甲公司2008年12月购入生产设备W,原价为8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09年末,甲公司对该项设备进行的减值测试表明,其可收回金额为6300万元。2010年末,甲公司对该项设备进行的减值测试表明,其可收回金额仍为6300万元。上述减值测试后,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等均保持不变。甲公司对该项固定资产采用的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均与税法规定一致。(2)甲公司2009年7月购入S专利权,实际成本为2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与税法规定相同)。2009年末,减值测试表明其可收回金额为1440万元。2010年末,减值测试表明其可收回金额为1800万元。(3)甲公司于2009年末对某项管理用固定资产H进行减值测试,其可收回金额为40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该固定资产的原价为5700万元,已提折旧950万元,原预计使用年限6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但甲公司2009年末仅对该固定资产计提了45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甲公司2010年年初发现该差错并予以更正。假定甲公司对该固定资产采用的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均与税法规定一致。(4)2010年末,甲公司存货总成本为1800万元,账面价值与总成本相一致,其中:完工乙产品为1000台,单位成本为1万元;库存原材料总成本为800万元。完工乙产品中有800台订有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2010年末,该公司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确定的每台销售价格为1.2万元,其余乙产品每台销售价格为0.8万元;估计销售每台乙产品将发生销售费用及税金0.1万元。由于产品更新速度加快,市场需求变化较大,甲公司计划自2011年1月起生产性能更好的丙产品,因此,甲公司拟将库存原材料全部出售。经过合理估计,该库存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总额为800万元,有关销售费用和税金总额为30万元。(5)甲公司2010年度实现利润总额705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为50万元;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230万元,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为80万元。假设除上述事项外,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根据以上资料,回答各题:2010年度甲公司对生产设备W应计提的折旧额是(  )万元。 10、甲公司系2008年12月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均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当期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计能够在未来期间转回。甲公司每年末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1)甲公司2008年12月购入生产设备W,原价为8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09年末,甲公司对该项设备进行的减值测试表明,其可收回金额为6300万元。2010年末,甲公司对该项设备进行的减值测试表明,其可收回金额仍为6300万元。上述减值测试后,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等均保持不变。甲公司对该项固定资产采用的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均与税法规定一致。(2)甲公司2009年7月购入S专利权,实际成本为2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与税法规定相同)。2009年末,减值测试表明其可收回金额为1440万元。2010年末,减值测试表明其可收回金额为1800万元。(3)甲公司于2009年末对某项管理用固定资产H进行减值测试,其可收回金额为40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该固定资产的原价为5700万元,已提折旧950万元,原预计使用年限6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但甲公司2009年末仅对该固定资产计提了45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甲公司2010年年初发现该差错并予以更正。假定甲公司对该固定资产采用的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均与税法规定一致。(4)2010年末,甲公司存货总成本为1800万元,账面价值与总成本相一致,其中:完工乙产品为1000台,单位成本为1万元;库存原材料总成本为800万元。完工乙产品中有800台订有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2010年末,该公司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确定的每台销售价格为1.2万元,其余乙产品每台销售价格为0.8万元;估计销售每台乙产品将发生销售费用及税金0.1万元。由于产品更新速度加快,市场需求变化较大,甲公司计划自2011年1月起生产性能更好的丙产品,因此,甲公司拟将库存原材料全部出售。经过合理估计,该库存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总额为800万元,有关销售费用和税金总额为30万元。(5)甲公司2010年度实现利润总额705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为50万元;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230万元,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为80万元。假设除上述事项外,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根据以上资料,回答各题:2010年度甲公司对生产设备W应计提的折旧额是(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