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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项制度在债法理论中属于(  )。

A: 债的担保

B: 债的移转

C: 债的保全

D: 债的履行

答案解析

【考点】债法基本理论-债的保全

【解题思路】(1)债的保全:当责任财产因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不当减损,影响债权实现时,为了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法律遂赋予债权人两项特别的权利,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2)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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