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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下列关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 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都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B: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C: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行政行为

D: 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与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两种倒置的结合体现了行政法的平衡精神

E: 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答案解析

(1)选项A: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2)选项C: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答案选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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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关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2、下列关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基本特征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3、下列关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基本特征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4、万盛公司系某省某市一家建筑施工企业。2021年8月,该企业承接该市某单位的一项改建工程。因该公司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操作,施工阶段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某省建设厅经现场调查后当场作出暂扣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作出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的决定,该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作出对万盛公司罚款20万元的决定。下列关于该罚款处罚的告知程序及听证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6、(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7、【050614】2×20年,甲公司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2月1日,甲公司所在地政府与其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为当地政府开发一套交通管理系统,合同价格500万元。该交通管理系统已于2×20年12月20日经当地政府验收并投入使用,合同价款已收存甲公司银行;(2)经税务部门认定,免征甲公司2×20年度企业所得税150万元;(3)甲公司开发的高新技术设备于2×20年9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该设备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为鼓励甲公司开发高新技术设备,当地政府于2×20年7月1日给予甲公司补助100万元;(4)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的增值税额80万元,甲公司对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2×20年度对上述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8、2×20 年,甲公司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2 月 1 日,甲公司所在地政府与其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为当地政府开发一套交通管理系统,合同价格 900 万元。该交通管理系统已于 2×20 年 12 月20 日经当地政府验收并投入使用,合同价款已收存甲公司银行。(2)经税务部门认定,免征甲公司 2×20 年度企业所得税 150 万元。(3)甲公司开发的高新技术设备于 2×20 年 9 月 30 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该设备预计使用 10 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为鼓励甲公司开发高新技术设备,当地政府于 2×20 年 7 月 1 日给予甲公司补助 100 万元。(4)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的增值税额 80 万元。甲公司对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 2×20 年度对上述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9、【2021 单选题】2×20年,甲公司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2月1日,甲公司所在地政府与其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为当地政府开发一套交通管理系统,合同价格500万元。该交通管理系统已于2×20年12月20日经当地政府验收并投入使用,合同价款已收存甲公司银行;(2)经税务部门认定,免征甲公司2×20年度企业所得税150万元;(3)甲公司开发的高新技术设备于2×20年9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该设备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为鼓励甲公司开发高新技术设备,当地政府于2×20年7月1日给予甲公司补助100万元;(4)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的增值税额80万元,甲公司对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2×20年度对上述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10、【2021·单选题】2×20年,甲公司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2月1日,甲公司所在地政府与其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为当地政府开发一套交通管理系统,合同价格900万元。该交通管理系统已于2×20年12月20日经当地政府验收并投入使用,合同价款已收存甲公司银行。(2)经税务部门认定,免征甲公司2×20年度企业所得税150万元。(3)甲公司开发的高新技术设备于2×20年9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该设备预计使用10 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为鼓励甲公司开发高新技术设备,当地政府于2×20年7月1日给予甲公司补助100万元。(4)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的增值税额80万元。甲公司对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2×20年度对上述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