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向乙合伙企业借款300万元,由丙个人独资企业提供价值2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乙合伙企业、丙个人独资企业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甲公司又以一张汇票出质,与乙合伙企业签订了质押合同: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合伙企业,但未办理出质登记。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合同效力和担保物权设立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质押合同无效
B: 抵押权设立无效
C: 质权设立无效
D: 抵押合同无效
【考点】合同法律制度-担保物权设立效力
【解题思路】(1)选项AC: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交付质押财产为生效要件。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成立。(2)选项B:法定登记(强制登记)的抵押财产包括: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 用权;③海域使用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些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设立。(3)选项D: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