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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告规定,下列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及决定程序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仍应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得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B: 具备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网上办理平台提出申请

C: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许可申请,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

D: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E: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答案解析

(1)选项A: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2)选项D: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3)选项E: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答案选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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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告规定,下列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及决定程序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告规定,下列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及决定程序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3、(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4、(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资料2】甲公司为居民企业,主要从事工艺品生产和销售业务。2017 年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产品收入 2000 万元,出租设备租金收入 20 万元,接受捐赠收入 10 万元,国债利息收入 2 万元,转让商标权收入 60 万元。 (2)将价值 50 万元的产品用于换取乙公司生产的货物,将价值 34 万元的产品用于抵信用公司欠款,将价值 3.5 万元的产品用于馈赠客户,将价值 10 万元的产品用于奖励优秀职工。 (3)捐赠支出 27 万元,其中直接向丁中学捐赠 3 万元,通过市民政部门用于扶穷救济的捐赠 24 万元。 (4)违反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 2.5 万元;缴纳税收滞纳金 1 万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3 万元。 (5)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3 万元。 (6)全年利润总额为 190 万元。 已知: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在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甲公司的下列收入中,属于免税收入的是( )。 6、【资料2】甲公司为居民企业,主要从事工艺品生产和销售业务。2017 年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产品收入 2000 万元,出租设备租金收入 20 万元,接受捐赠收入 10 万元,国债利息收入 2 万元,转让商标权收入 60 万元。 (2)将价值 50 万元的产品用于换取乙公司生产的货物,将价值 34 万元的产品用于抵信用公司欠款,将价值 3.5 万元的产品用于馈赠客户,将价值 10 万元的产品用于奖励优秀职工。 (3)捐赠支出 27 万元,其中直接向丁中学捐赠 3 万元,通过市民政部门用于扶穷救济的捐赠 24 万元。 (4)违反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 2.5 万元;缴纳税收滞纳金 1 万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3 万元。 (5)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3 万元。 (6)全年利润总额为 190 万元。 已知: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在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3)甲公司在计算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是( )。 7、【资料2】甲公司为居民企业,主要从事工艺品生产和销售业务。2017 年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产品收入 2000 万元,出租设备租金收入 20 万元,接受捐赠收入 10 万元,国债利息收入 2 万元,转让商标权收入 60 万元。 (2)将价值 50 万元的产品用于换取乙公司生产的货物,将价值 34 万元的产品用于抵信用公司欠款,将价值 3.5 万元的产品用于馈赠客户,将价值 10 万元的产品用于奖励优秀职工。 (3)捐赠支出 27 万元,其中直接向丁中学捐赠 3 万元,通过市民政部门用于扶穷救济的捐赠 24 万元。 (4)违反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 2.5 万元;缴纳税收滞纳金 1 万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3 万元。 (5)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3 万元。 (6)全年利润总额为 190 万元。 已知: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在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2)甲公司的下列业务中,在计算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视同销售计算所得税的是( )。 8、【资料2】甲公司为居民企业,主要从事工艺品生产和销售业务。2017 年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产品收入 2000 万元,出租设备租金收入 20 万元,接受捐赠收入 10 万元,国债利息收入 2 万元,转让商标权收入 60 万元。 (2)将价值 50 万元的产品用于换取乙公司生产的货物,将价值 34 万元的产品用于抵信用公司欠款,将价值 3.5 万元的产品用于馈赠客户,将价值 10 万元的产品用于奖励优秀职工。 (3)捐赠支出 27 万元,其中直接向丁中学捐赠 3 万元,通过市民政部门用于扶穷救济的捐赠 24 万元。 (4)违反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 2.5 万元;缴纳税收滞纳金 1 万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3 万元。 (5)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3 万元。 (6)全年利润总额为 190 万元。 已知: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在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4)甲公司在计算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各项中,不得扣除的是( )。 9、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8月份该企业发生的有关职工薪酬的资料如下:(1)当月应付职工工资总额为500万元,“工资费用分配汇总表”中列示的产品生产工人工资为350万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为70万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资为50万元,专设销售机构人员工资为30万元。(2)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本月企业应付职工工资总额为500万元,扣回代垫的职工家属医疗费6万元,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共计15万元;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工资479万元。(3)根据国家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标准,当月应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为6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为50万元,其他保险费为40万元以及住房公积金为50万元。(4)当月企业以其生产的电风扇作为福利发放给500名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职工,该型号电风扇市场销售价为每台600元,每台成本为40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以万元表示)。 根据资料(4),下列各项中,关于该企业会计处理结果正确的是( )。 10、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8月份该企业发生的有关职工薪酬的资料如下:(1)当月应付职工工资总额为500万元,“工资费用分配汇总表”中列示的产品生产工人工资为350万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为70万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资为50万元,专设销售机构人员工资为30万元。(2)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本月企业应付职工工资总额为500万元,扣回代垫的职工家属医疗费6万元,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共计15万元;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工资479万元。(3)根据国家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标准,当月应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为6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为50万元,其他保险费为40万元以及住房公积金为50万元。(4)当月企业以其生产的电风扇作为福利发放给500名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职工,该型号电风扇市场销售价为每台600元,每台成本为40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以万元表示)。 根据资料(1),下列各项中,关于该企业分配工资费用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