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某汽车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在甲市销售自产小汽车300辆,不含税售价18万元/辆,另收取优质费2万元/辆;将200辆小汽车发往乙市一经贸公司代销,取得的代销清单显示当月销售120辆、不含税售价18.5万元/辆。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则该汽车企业当月应向甲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消费税为( )。
A: 270万元
B: 300万元
C: 407.55万元
D: 481.55万元
【解析】小汽车属于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适用从价定律征收方法,故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其中,销售额包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另收取的优质费属于含有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应作价税分离。同时,纳税义务人委托他人代销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时,按照受托方实际售出的数量缴纳消费税。故该汽车企业当月应向甲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300×18+300×2÷(1+13%)+120×18.5]×5% = 407.55(万元)。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