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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天问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的是()。

A: 张三与自己的一人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该一人公司50万元

B: 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C: 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

D: 张三、李四、王五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综上所述C选项不属于抽逃出资,属于侵占或偷盗公司财物;ABD均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

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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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天问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的是( )。 2、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行为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有(  )。 3、(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4、(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张某、李某和王某共同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协议对入伙事项没有特别约定。2022年3月,乙公司拟成为甲企业有限合伙人。下列关于乙公司入伙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6、A公司于2×20年1月1日动工兴建一栋办公楼,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工程于2×21年6月30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相关资料如下:(1)A公司为建造办公楼于2×20年1月1日取得专门借款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按年支付利息。除此之外,无其他专门借款。(2)办公楼的建造还占用两笔一般借款:①2×19年12月1日取得长期借款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②2×19年1月1日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与面值相等,均为4000万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7%,按年支付利息。(3)闲置专门借款资金用于固定收益债券短期投资,假定短期投资月收益率为0.5%。假定全年按360天计算。   (4)建造工程资产支出如下:2×20年1月1日,支出4500万元;2×20年7月1日,支出7500万元;2×20年12月31日,支出1000万元;2×21年1月1日,支出25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2×20年有关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的计算,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7、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5日成立。公司章程规定,张三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资。张三于1月7日就该房产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一直交付公司。5月9日,股东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履行出资义务。5月31日,人民法院责令乙于10日内向公司交付该房屋。6月6日,乙完成交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享有股东权利的起始日期是(  )。 8、K公司是一家有6年发展历史的软件开发公司,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公司设有研发部、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形成了强调革新与冒险的组织文化,不断有新产品问世。K公司一直重视员工的培训与开发工作,同时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只要是具有发展潜质的员工,就委以重任,而不考虑员工的年龄和工作经验。公司的薪酬、奖励制度养与员工绩效挂钩,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公司会加以重奖,并给予较大的工作自由度。因此,公司员工的工作士气高涨,竞业度很高。K公司共有100多名员工,强调以项目组为主要形式进行技术研发,把不少决策权下放给员工,并打破严格的部门界限,提倡部门协作,联合攻关。最近,公司获得了很大一笔风险投资,为此,公司制订了明确的扩张性战略计划,同时进行必要的组织变革。公司将针对不同的行业组建专门的技术咨询小组,还计划成立独立的市场部和客户关系部,以加快市场开拓,并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K公司目前的组织文化属于( )。 9、【2103910】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16年1月1日,甲公司取得乙银行贷款5000万元,贷款期间4年,年利率6%,利息每年年末支付。2×19年12月31日,甲公司出现严重资金周转问题,无法按时偿还该项贷款本金(本年的利息已支付)。2×20年1月10日,乙银行与甲公司达成如下债务重组协议:①协议约定甲公司以一项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转让给乙银行,用于地产债务本金1000万元;②同时甲公司向乙银行增发股票500万股,面值为1元每股,占甲公司股份总额1%,用于抵偿债务本金2000万元,甲公司股票与2×20年1月10日的收盘价位4元/股;③乙银行免除甲公司债务500万元,并将尚未偿还的债务本金1500万元展期至2×20年12月31日,年利率为8%。乙银行以摊余成本计量该贷款,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00万元。该贷款与2×20年1月10日的公允价值为4600万元,予以展期的贷款的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上述手续与2×20年3月31日办理完成,乙银行将房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将股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当天甲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4.2元/股。不考虑相关税费,对于乙银行的处理,下列处理中正确的有( )。 10、高锋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17年12月31日将一自用建筑物对外出租,租期3年,每年年末收取租金500万元,出租时,该建筑物的成本是6 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 000万元,尚可使用年限15年,公允价值4 500万元,高锋公司对该建筑物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2×18年12月31日、2×19年12月31日和2×20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是分别是4 800万元、4  600万元和4 200万元。2×21年1月10日,高锋公司将该建筑物对外出售,收到价款4 000万元并存入银行。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关于2×18至2×20年的会计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