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服务
收藏本站
手机版
题目
【多选题】

下列属于普通股投资优点的有(  )。

A: 投资收益比较稳定

B: 能降低购买力损失

C: 投资安全性好

D: 投资流动性强

E: 能够获得公司的控制权

答案解析


答案选 BDE

有疑问?
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相关题目
1、华东公司采用出包方式交付承建商建设一条生产线,生产线建设工程于2×14年4月1日开工并支付第一笔工程款,至2×14年12月31日尚未完工,预计该项建造工程可于2×15年6月30日完工。华东公司为建设生产线筹集资金的情况如下: (1)2×14年1月1日,发行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公司债券10万张,该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5%。利息于每年年末支付。在扣除手续费15万元后,发行债券所得资金973.25万元已存入银行。2×14年4月1日支付工程款300万元,2×14年度未使用债券资金的月收益率为0.3%。 (2)2×14年7月1日,以每股12元的价格增发本公司普通股8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在扣除佣金50万元后,增后股票所得资金9550万元已存入银行。已知:(P/A,6%,3)=2.6730;(P/F,6%,3)=0.839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各题。华东公司发生的下列有关支出中,不属于借款费用的是(    )。 2、华东公司采用出包方式交付承建商建设一条生产线,生产线建设工程于2×14年4月1日开工并支付第一笔工程款,至2×14年12月31日尚未完工,预计该项建造工程可于2×15年6月30日完工。华东公司为建设生产线筹集资金的情况如下: (1)2×14年1月1日,发行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公司债券10万张,该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5%。利息于每年年末支付。在扣除手续费15万元后,发行债券所得资金973.25万元已存入银行。2×14年4月1日支付工程款300万元,2×14年度未使用债券资金的月收益率为0.3%。 (2)2×14年7月1日,以每股12元的价格增发本公司普通股8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在扣除佣金50万元后,增后股票所得资金9550万元已存入银行。已知:(P/A,6%,3)=2.6730;(P/F,6%,3)=0.839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各题。华东公司发生的下列有关支出中,不属于借款费用的是(    )。 3、(二)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城公司)2015年度发生与股权投资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15年2月3日,长城公司以银行存款按12.4元/股的价格购入黄山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票10万股(其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4元/股),另支付相关税费1万元,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3月10 日收到黄山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3月31日黄山公司的股价为12元/股,6月30日黄山公司的股价为15元/股。8月2日长城公司以14. 12元/股的价格将其全部出售,另支付相关税费1.2万元。2.2015年4月10日,长城公司以银行存款990万元(等于公允价值)购入长江公司4%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票,另支付相关税费10万元,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6月30日持有的长江公司股票公允价值为900万元。12月31日持有的长江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700万元,此时长城公司获悉长江公司由于发生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其股票价格大幅下跌,并判定对长江公司的投资损失系非暂时性损失。3.2015年1月1日,长城公司以银行存款300万元购入华山公司40%的股权,并采用权益法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1)2015年1月1日,华山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价值为800万元,账面价值750万元,差额是一项无形资产造成的,其公允价值为530万元,账面价值为48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按直线法摊销。(2)2015年1至4季度华山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60万元、80万元。(3)2015年12月1日,长城公司以120万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向华山公司购入成本为100万元的甲商品,并作为存货核算,至2015年年末,长城公司未对外出售该商品。(4)2015年12月31日,华山公司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00万元,将上年度收到的科技部分的专项拨款200万元,因工程项目完工确认为资本公积。假定长城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一致,不需要其他相关税费。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85.2015年第1季度长城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的金额是(        )万元。 4、(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多选·2016】甲公司2×15年除发行在外普通股外,还发生以下可能影响发行在外普通股数量的交易或事项:(1)3月1日,授予高管人员以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在未来期间购入甲公司普通股的股票期权;(2)6月10日,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3)7月20日,定向增发3 000万股普通股用于购买一项股权;(4)9月30日,发行优先股8 000万股,按照优先股发行合同约定,该优先股在发行后2年,甲公司有权选择将其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计算2×15年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计入基本每股收益计算的股份有(  )。 6、(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7、甲公司2×15年除发行在外普通股外,还发生以下可能影响发行在外普通股数量的交易或事项:(1)3月1日,授予高管人员以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在未来期间购入甲公司普通股的股票期权;(2)6月10日,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3) 7月20日,定向增发3 000万股普通股用于购买一项股权;(4) 9月30日,发行优先股 8 000万股,按照优先股发行合同约定,该优先股在发行后2年,甲公司有权选择将其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计算2×15年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计入基本每股收益计算的股份有 ( )。 8、甲公司2×15年除发行在外普通股外,还发生以下可能影响发行在外普通股数量的交易或事项:(1)3月1日,授予高管人员以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在未来期间购入甲公司普通股的股票期权;(2)6月10日,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3) 7月20日,定向增发3 000万股普通股用于购买一项股权;(4) 9月30日,发行优先股 8 000万股,按照优先股发行合同约定,该优先股在发行后2年,甲公司有权选择将其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计算2×15年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计人基本每股收益计算的股份有 ( )。 9、甲公司2×15年除发行在外普通股外,还发生以下可能影响发行在外普通股数量的交易或事项:(1)3月1日,授予高管人员以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在未来期间购入甲公司普通股的股票期权;(2)6月10日,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3) 7月20日,定向增发3 000万股普通股用于购买一项股权;(4) 9月30日,发行优先股 8 000万股,按照优先股发行合同约定,该优先股在发行后2年,甲公司有权选择将其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计算2×15年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计人基本每股收益计算的股份有 ( )。 10、甲公司2×15年除发行在外普通股外,还发生以下可能影响发行在外普通股数量的交易或事项:(1)3月1日,授予高管人员以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在未来期间购入甲公司普通股的股票期权;(2)6月10日,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3)7月20日,定向增发3000万股普通股用于购买一项股权;(4)9月30日,发行优先股8000万股,按照优先股发行合同约定,该优先股在发行后2年,甲公司有权选择将其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计算2×15年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计入基本每股收益计算的股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