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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11年12月,甲个人独资企业经投资人王某同意予以解散,经查明,甲企业有以下几笔债务:①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10万元;②欠税款1万元;③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顺序的排列中,正确的是(  )。

A: ①②③

B: ①③②

C: ②①③

D: ③②①

答案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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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12月,甲个人独资企业经投资人王某同意予以解散,经查明,甲企业有以下几笔债务:①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10万元;②欠税款1万元;③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顺序的排列中,正确的是(  )。 2、(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3、(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4、2020年1月1日,王某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12月8日,因无力经营,王某决定解散该个人独资企业,此时,该个人独资企业尚有债务:欠甲公司10万元货款,欠刘某厂房租赁费用2万元,欠缴增值税12万元,欠职工工资5万元和社会保险费用3万元。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首先应当清偿的有( )。 5、王某投资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委托宋某管理企业事务。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宋某可以决定20万元以下的交易。宋某未经王某同意,以甲企业的名义向乙企业购买30万元原材料,乙企业不知甲企业对宋某权利的限制,下列关于合同效力及甲企业权利义务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6、【2017】王某投资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委托宋某管理企业事务。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宋某可以决定20万元以下的交易。宋某未经王某同意,以甲企业的名义向乙企业购买30万元原材料,乙企业不知甲企业对宋某权利的限制,下列关于合同效力及甲企业权利义务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7、甲企业与某研究所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甲企业投入资金5000万元,该研究所投入人员和技术研发一种新材料,研究成果归甲企业所有。同时,为开发一项新材料生产技术,甲企业从各部门抽调16人组建新的部门进行创新,且该部门独立运营,独立财务核算。经评估发现,该项新材料生产技术开发的物质消耗为500万元,人力消耗为600万元,技术复杂系数为1.4,研究开发的风险概率为60%。新材料生产技术研发成功后,甲企业于2021年3月5日向国家专利部门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2022年6月16日,专利部门授予甲企业该项发明专利权。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甲企业采用的研发模式为( )。 8、33. 甲某是个人独资企业业主,2017年1月将价值60万元的自有房产投入独资企业作为经营场所,3月以200万元的价格购入一处房产;6月将价值200万元的自有仓库与另一企业价值160万元的仓库互换,甲某收取差价40万元。甲某以上交易应缴纳契税(   )万元。(当地契税税率为4%)  9、甲企业与某研究所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甲企业投入资金5000万元,该研究所投入人员和技术研发一种新材料,研究成果归甲企业所有。同时,为开发一项新材料生产技术,甲企业从各部门抽调16人组建新的部门进行创新,且该部门独立运营,独立财务核算。经评估发现,该项新材料生产技术开发的物质消耗为500万元,人力消耗为600万元,技术复杂系数为1.4,研究开发的风险概率为60%。新材料生产技术研发成功后,甲企业于2021年3月5日向国家专利部门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2022年6月16日,专利部门授予甲企业该项发明专利权。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根据技术价值评估的成本模型,甲企业该种新材料的技术价格为( )万元。 10、甲企业与某研究所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甲企业投入资金5 000万元,该研究所投入人员和技术研发一种新材料,研究成果归甲企业所有。同时,为开发一项新材料生产技术,甲企业从各部门抽调16人组建新的部门进行创新,且该部门独立运营,独立财务核算。经评估发现,该项新材料生产技术开发的物质消耗为500万元,人力消耗为600万元,技术复杂系数为1.4,研究开发的风险概率为60%。新材料生产技术研发成功后,甲企业于2021年3月5日向国家专利部门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2022年6月16日,专利部门授予甲企业该项发明专利权。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关于甲企业获得的该发明专利的说法,正确的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