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服务
收藏本站
手机版
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

张某因故意杀害赵某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不得委托下列(  )人员担任辩护人。

A: 自己的父亲

B: 自己的朋友

C: 7岁神童小王

D: 美国律师John

E: 正在被执行管制的郭某

答案解析

(1)选项A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担任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2)选项CDE: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辩护人:正在被执行刑罚(选项E)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本案的证人;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牵连的人;现职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无行为能力(选项C)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此外,外国人(选项D)和无国籍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答案选 CDE

有疑问?
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相关题目
1、张某因故意杀害赵某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不得委托下列(  )人员担任辩护人。 2、张某涉嫌故意杀人被捕,后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委托赵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赵律师权利、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 3、张某涉嫌故意杀人被捕,后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委托赵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赵律师权利、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 4、张某犯盗窃罪,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张某不服该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决事实不清。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  )处理。 5、张某犯盗窃罪,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张某不服该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决事实不清。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  )处理。 6、张某犯A罪,经青岛市市南区某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被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万元。张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青岛市中级人民维持了市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经查,张某的所有财产均在市南区。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该10万元罚金由(  )执行。 7、张某犯A罪,经青岛市市南区某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被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万元。张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青岛市中级人民维持了市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经查,张某的所有财产均在市南区。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该10万元罚金由(  )执行。 8、小杨2017年1月1日进入一家教育培训公司,并跟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小杨被证明不能胜任岗位。2017年11月30日公司与小杨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没有将此事告知工会。李某因为办理工作交接,工作到了2017年12月30日。工作期间,2017年1月到8月,小杨的月工资为5000元每月,9月到12月的工资为2000元。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3000元。2018年5月,小杨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小杨对仲裁结果不满意,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小杨起诉之前,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工会。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小杨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小杨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不得晚于( )。 9、小杨2017年1月1日进入一家教育培训公司,并跟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小杨被证明不能胜任岗位。2017年11月30日公司与小杨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没有将此事告知工会。李某因为办理工作交接,工作到了2017年12月30日。工作期间,2017年1月到8月,小杨的月工资为5000元每月,9月到12月的工资为2000元。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3000元。2018年5月,小杨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小杨对仲裁结果不满意,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小杨起诉之前,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工会。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如果小杨所在的公司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来解除与小杨的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该支付( )。 10、(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