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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查封扣押权及其实施程序和人员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小,则行政机关不得行使查封扣押权

B: 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是查封扣押的法定必经程序

C: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社会组织行使查封扣押权

D: 查封扣押不得由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实施,但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均可实施

答案解析

(1)选项A:对于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选项B: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第1步就是在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进行,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说明:请勿误读“补办”二字,并非表明可以事后批准,法律的本意在于:即使迫不得以“先斩后奏”,也必须及时补正)。(3)选项C: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4)选项D: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如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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