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系甲公司总经理。2009年3月,经甲公司董事会同意,赵某将自己拥有的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在乙地区的独占实施权转让给甲公司。赵某与甲公司约定: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产品取得效益后,公司每年从产品总销售额中提取5%作为许可费支付给赵某。2012年1月,在甲公司的股东会会议上,部分股东提出异议,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是违法行为,要求赵某返还许可费。根据《公司法》及《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专利实施权转让及股东异议的法律效力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本案专利实施权转让合同未成立
B: 本案专利实施权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 甲公司股东会会议上部分股东提出的异议有效,要求合法
D: 赵某向甲公司转让专利实施权的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
(1)选项CD: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某的行为违反《公司法》上述规定,股东的异议合法。(2)选项A:作为总经理,赵某应当知道该交易应经但未经股东会同意,“专利实施权转让合同”无效,而不是未成立。(3)选项B: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