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规划局认定刘某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刘某送达《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刘某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刘某未拆除所建房屋,市规划局送达《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刘某在10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所建房屋。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市规划局通知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程序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B: 《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可诉性
C: 《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征收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D: 《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属于强制执行前的催告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E: 《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具有可诉性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可诉性
【解题思路】(1)《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是对违章建筑行为的制裁,具有可诉性;(2)《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催告,是行政事实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
答案选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