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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  )情形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A: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C: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D: 诉讼中的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的

E: 人民法院依职权停止执行的

答案解析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此原则下,允许例外的情况有:一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是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答案选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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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  )情形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应当推选(  )当事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3、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应当推选(  )当事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4、(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6、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期限为(  );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期限为(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7、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期限为(  );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期限为(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8、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而中止诉讼满(  )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9、集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英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集英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集英公司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其2×14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15年4月20日批准对外报出,实际对外公布日为 4月22日。集英公司于2×14年至 2×15年4月20日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2×14年12月5日,集英公司认为本公司应享受一项税收优惠,获得税收返还,但税务部门迟迟不予落实执行。集英公司遂将税务部门告上法庭。律师认为,本诉讼很可能获胜,如果获胜,将获得返还税款200万元。 (2)集英公司于2×14年12月10日收到法院通知,被告知乙银行已提起诉讼,要求集英公司清偿到期借款本息5200万元,另支付逾期借款罚息500万元。至2×14年 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对于此项诉讼,集英公司预计除需偿还到期借款本息外,很可能还需支付逾期借款罚息在450至480万元之间,并且这个区间每个金额的可能性均相同;另需承担诉讼费用35万元。 (3)集英公司于2×14年12月15日收到法院通知,被告知甲公司状告集英公司侵犯其专利技术。甲公司认为,集英公司未经其同意,在试销的新产品中采用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要求集英公司停止该项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一次性支付专利使用费650万元。集英公司认为其研制、生产和销售该项新产品并未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技术,遂于2×14年12月20日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反诉甲公司侵犯集英公司的知识产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损失费800万元。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集英公司无法可靠估计可能得到的赔偿金或可能支付的赔偿金。 (4)集英公司与白云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集英公司应在2×14年10月销售给白云公司一批物资。由于集英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白云公司发生重大损失。2×14年12月10日,白云公司将集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集英公司赔偿损失200万元。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集英公司预计很可能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额为180万元。2×15年1月15日,经法院判决,集英公司赔偿白云公司200万元。集英公司、白云公司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集英公司向白云公司支付赔款2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题目。 (2)根据资料(2),集英公司下列处理中正确的有(    )。 10、集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英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集英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集英公司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其2×14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15年4月20日批准对外报出,实际对外公布日为 4月22日。集英公司于2×14年至 2×15年4月20日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2×14年12月5日,集英公司认为本公司应享受一项税收优惠,获得税收返还,但税务部门迟迟不予落实执行。集英公司遂将税务部门告上法庭。律师认为,本诉讼很可能获胜,如果获胜,将获得返还税款200万元。 (2)集英公司于2×14年12月10日收到法院通知,被告知乙银行已提起诉讼,要求集英公司清偿到期借款本息5200万元,另支付逾期借款罚息500万元。至2×14年 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对于此项诉讼,集英公司预计除需偿还到期借款本息外,很可能还需支付逾期借款罚息在450至480万元之间,并且这个区间每个金额的可能性均相同;另需承担诉讼费用35万元。 (3)集英公司于2×14年12月15日收到法院通知,被告知甲公司状告集英公司侵犯其专利技术。甲公司认为,集英公司未经其同意,在试销的新产品中采用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要求集英公司停止该项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一次性支付专利使用费650万元。集英公司认为其研制、生产和销售该项新产品并未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技术,遂于2×14年12月20日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反诉甲公司侵犯集英公司的知识产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损失费800万元。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集英公司无法可靠估计可能得到的赔偿金或可能支付的赔偿金。 (4)集英公司与白云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集英公司应在2×14年10月销售给白云公司一批物资。由于集英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白云公司发生重大损失。2×14年12月10日,白云公司将集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集英公司赔偿损失200万元。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集英公司预计很可能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额为180万元。2×15年1月15日,经法院判决,集英公司赔偿白云公司200万元。集英公司、白云公司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集英公司向白云公司支付赔款2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题目。根据资料(3),集英公司下列处理中错误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