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服务
收藏本站
手机版
题目
【单选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A: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B: 国务院部门规章

C: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答案解析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选项C正确。

答案选 C

有疑问?
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相关题目
1、《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4、2014年1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将5套生产设备卖给乙公司,并约定将其中一套生产设备租回使用。双方约定租期为3年,年租金300万元,其他并无约定。甲公司对于该套生产设备的经营使用取得了行政许可,但乙公司未取得该行政许可。后甲公司占有使用该套生产设备期间,该套生产设备因地震发生毁损。后甲公司和乙公司因责任承担发生纠纷,乙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制度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5、2014年1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将5套生产设备卖给乙公司,并约定将其中一套生产设备租回使用。双方约定租期为3年,年租金300万元,其他并无约定。甲公司对于该套生产设备的经营使用取得了行政许可,但乙公司未取得该行政许可。后甲公司占有使用该套生产设备期间,该套生产设备因地震发生毁损。后甲公司和乙公司因责任承担发生纠纷,乙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制度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6、2014年1月2日,鸿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将5套生产设备卖给恒隆公司,并约定将其中一套生产设备租回使用。双方约定租期为3年,年租金300万元,其他并无约定。鸿运公司对于该套生产设备的经营使用取得了行政许可,但恒隆公司未取得该行政许可。后鸿运公司占有使用该套生产设备期间,该套生产设备因地震发生毁损。后鸿运公司和恒隆公司因责任承担发生纠纷,恒隆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制度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7、2014年1月2日,鸿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将5套生产设备卖给恒隆公司,并约定将其中一套生产设备租回使用。双方约定租期为3年,年租金300万元,其他并无约定。鸿运公司对于该套生产设备的经营使用取得了行政许可,但恒隆公司未取得该行政许可。后鸿运公司占有使用该套生产设备期间,该套生产设备因地震发生毁损。后鸿运公司和恒隆公司因责任承担发生纠纷,恒隆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制度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8、华东公司2015年度涉及所得税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华东公司持有华西公司40%股权,与华南公司共同控制华西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华东公司对华西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系华东公司2013年2月8日购入,其初始投资成本为3000万元,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华西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为400万元。华东公司拟长期持有华西公司股权。根据税法规定,华东公司对华西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等于初始投资成本。(2)2015年1月1日,华东公司开始对A设备计提折旧。A设备的成本为8000万元,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根据税法规定,A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6年。假定华东公司A设备的折旧方法和净残值均符合税法规定。(3)2015年7月5日,华东公司自行研究开发的B专利技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作为无形资产入账。B专利技术的成本为4000万元,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根据税法规定,B专利技术的计税基础为其成本的150%。假定华东公司B专利技术的摊销方法、摊销年限和净残值均符合税法规定。(4)2015年12月31日,华东公司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1000万元。该商誉系2013年12月8日华东公司从华南公司处购买华北公司100%股权并吸收合并华北公司时形成的,初始计量金额为3500万元,华南公司根据税法规定已经交纳与转让华北公司100%股权相关的所得税及其他税费。根据税法规定,华东公司购买华北公司产生的商誉在整体转让或者清算相关资产、负债时,允许税前扣除。(5)华东公司的C建筑物于2013年12月30日投人使用并直接出租,成本为6800万元。华东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5年12月31日,已出租C建筑物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1200万元,其中本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已出租C建筑物以历史成本按税法规定扣除折旧后作为其计税基础,折旧年限为20年,净残值为零,自投入使用的次月起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华东公司2015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5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华东公司未来年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下列各项关于华东公司2015年度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9、华东公司2015年度涉及所得税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华东公司持有华西公司40%股权,与华南公司共同控制华西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华东公司对华西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系华东公司2013年2月8日购入,其初始投资成本为3000万元,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华西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为400万元。华东公司拟长期持有华西公司股权。根据税法规定,华东公司对华西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等于初始投资成本。(2)2015年1月1日,华东公司开始对A设备计提折旧。A设备的成本为8000万元,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根据税法规定,A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6年。假定华东公司A设备的折旧方法和净残值均符合税法规定。(3)2015年7月5日,华东公司自行研究开发的B专利技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作为无形资产入账。B专利技术的成本为4000万元,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根据税法规定,B专利技术的计税基础为其成本的150%。假定华东公司B专利技术的摊销方法、摊销年限和净残值均符合税法规定。(4)2015年12月31日,华东公司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1000万元。该商誉系2013年12月8日华东公司从华南公司处购买华北公司100%股权并吸收合并华北公司时形成的,初始计量金额为3500万元,华南公司根据税法规定已经交纳与转让华北公司100%股权相关的所得税及其他税费。根据税法规定,华东公司购买华北公司产生的商誉在整体转让或者清算相关资产、负债时,允许税前扣除。(5)华东公司的C建筑物于2014年12月30日投人使用并直接出租,成本为6800万元。华东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5年12月31日,已出租C建筑物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1200万元,其中本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已出租C建筑物以历史成本按税法规定扣除折旧后作为其计税基础,折旧年限为20年,净残值为零,自投入使用的次月起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华东公司2015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5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华东公司未来年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下列各项关于华东公司2015年度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10、(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