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申请办理房产登记,房屋登记机构以其房屋不符合房屋产权登记的条件为由拒绝办理,甲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行政复议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
B: 如当事人对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服,可以申请附带审查
C: 行政复议是一种准司法行为
D: 当事人对上述房屋登记机构行为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考点】行政复议概述-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解题思路】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权利救济手段。所以选项A错误。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同时一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一并提出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只能是特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章以及规章级次以上的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当事人不能对其申请附带审查。所以选项B错误。
答案选 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