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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某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2021 年 6 月将商标许可权转让给境内某企业使用,取 得含税特许权使用费 10.6 万元,该外国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万元。

A: 0.5

B: 2.5

C: 1

D: 1.25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机构、 场所取得的境内所得应缴纳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适用税率为 10%,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该外国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0.6÷(1+6%)×10% = 1 (万元)。

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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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3、某外国公司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也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2020年从中国境内某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1.2万元(含增值税),发生成本10万元。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4、2020年3月,境外某公司为我国甲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取得含税价款300万元,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也没有其他境内代理人,则甲企业应当扣缴的增值税税额是( )万元。 5、2019年3月,境外某公司为我国甲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取得含税价款300万元,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也没有其他境内代理人,则甲企业应当扣缴的增值税税额是( )万元。 6、根据材料回答1~6题:  某市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新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11年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全年直接销售小汽车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00万元(不含对外投资,包含为某市汽车出租公司定制出租车,收取定做费500万元);全年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850万元(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2)2月,企业将自产的一批小汽车对外投资,该批产品市场不含税价格200万元,企业已做账务处理,该批汽车的库存成本为110万元。   (3)企业接受捐赠原材料一批,价值100万元并取得捐赠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7万元,该项捐赠收入企业已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   (4)8月1日,企业将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收入1000万元,该土地使用权原购进价格380万元,已经摊销220万元。   (5)企业全年小汽车销售成本4800万元(不含对外投资的部分);发生的销售费用为1800万元(其中广告费为1000万元,宣传费用200万元),管理费用为8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为90万元,新产品开发费为120万元,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28万元);财务费用为350万元。   (6)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工资总额为400万元(属于合理限度的范围),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6万元、职工福利费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   (7)对外转让小汽车的先进生产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相配比的成本、费用为100万元(收入、成本、费用均独立核算)。   (8)6月8日,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0万元;6月10日,取得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830万元,已知境内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9)通过当地民政局向贫困山区捐款300万元,税收滞纳金6万元。   (10)财务费用350万元中有向其他企业借款500万元,按利率10%支付利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当期发生汇兑损失20万元。   (上述租金收入不考虑房产税和印花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9%,2009年教育经费超标2万元、2010年超标1万元。)2011年度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直接扣除的税费是(  )万元。 7、2014年3月,境外某公司为我国甲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取得含税价款300万元,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也没有其他境内代理人,则甲企业应当扣缴的增值税税额是( )万元。 8、境外某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20年取得境内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2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转让境内公司股票,取得股票转让收入200万元,该股票于2×18年取得,取得成本150万元。2×20年度该境外公司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9、境外某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1年取得境内甲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收入100万元;取得境内乙公司支付的财产转让收入80万元,该项财产净值60万元;取得境内丙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0万元。2011年度该境外公司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10、境外某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1年取得境内甲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收入100万元;取得境内乙公司支付的财产转让收入80万元,该项财产净值60万元;取得境内丙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0万元。2011年度该境外公司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