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甲电池生产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铅蓄电池,乙企业按照本企业同类铅蓄电池不含税价格100万元代收代缴消费税4万元。甲企业当月全部收回。将其中30%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3万;50%用于继续加工铅蓄电池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甲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电池消费税税率为4%)
A: 0
B: 2.52
C: 1.20
D: 1.32
本题考查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解题步骤如下: 第一步:确定扣除范围及应纳税额。 铅蓄电池为应税消费品,甲电池生产企业需要在生产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而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委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题中,甲电池生产企业出售30%部分的销售额33万元与出售50%部分的销售额80万元,均高于受托方对应部分的计税价格30万元(100×30%)与50万元(100×50%),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33+80)×4%=4.52(万元)。 第二步:确定准予扣除的已纳税额。 根据甲电池生产企业的销售比例,确定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中准予扣除的部分, 即4×(30%+50%)=3.2万元。 第三步:计算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税额。 本题中,甲电池生产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4.52-3.2=1.32(万元),选项D正确。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