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甲市乙县丙公司以过期原料生产保健食品出售。乙县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没收其保健食品,并处罚款15万元。丙公司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决定维持处罚决定。丙公司起诉到乙县法院。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本案的审查对象、证人作证和审理依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县法院审理此案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可适用该省地方性法规
B: 若丙公司在此案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不予准许
C: 县法院应当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一并审查,丙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也是本案的诉讼审查对象
D: 县法院审理此案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E: 县法院应当以《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为依据进行审理,同时可以参照行政法规、规章
(1)选项AE: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并参照适用规章;选项A的错误在于,地方性法规不是“可适用”,而是应当作为审理依据;选项E的错误在于“行政法规”应当作为审理依据,而非“可以参照”。(2)选项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3)选项C: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适当;②丙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直接决定罚款决定是否合法,是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应当作为本案的审查对象。(4)选项D: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答案选 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