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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内容的有( )。

A: 业务承接与保持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

B: 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制度

C: 与质量有关的人力资源政策

D: 税务师事务所的领导的素质

E: 职业道德的要求

答案解析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质量控制组织机构;②职业道德要求(选项E);③与质量有关的人力资源政策(选项C);④业务承接与保持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选项A);⑤业务委派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⑥业务计划、重大风险识别与处理、业务证据收集与处理、业务复核、业务分歧处理、业务监控等业务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制度;⑦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制度(选项B)。

答案选 A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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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3、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要素的有( )。 4、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要素的有( )。 5、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20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21年4月30日,2×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21年4月30日完成。A公司在2×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1)2×21年2月10日支付2×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40万元;(2)2×21年2月15日因遭受水灾,上年购入的存货发生毁损150万元;(3)2×21年3月15日,公司董事会提出2×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2元现金股利;(4)2×21年4月15日,公司在一起历时半年的违约诉讼中败诉,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公司在2×20年年末已确认预计负债520万元。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5)2×21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客户将2×20年12月10日购入的一批大额商品全部退回,全部价款为5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下列各项中,属于A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是( )。 6、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20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21年4月30日,2×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21年4月30日完成。A公司在2×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1)2×21年2月10日支付2×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40万元;(2)2×21年2月15日因遭受水灾,上年购入的存货发生毁损150万元;(3)2×21年3月15日,公司董事会提出2×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2元现金股利;(4)2×21年4月15日,公司在一起历时半年的违约诉讼中败诉,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公司在2×20年年末已确认预计负债520万元。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5)2×21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客户将2×20年12月10日购入的一批大额商品全部退回,全部价款为5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下列各项中,属于A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是( )。 7、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特定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以下各项中,不属于质量控制制度要素的是(    )。 8、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6年4月30日,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6年4月30日完成。A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1)2016年2月10日支付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40万元;(2)2016年2月15日因遭受水灾,上年购入的存货发生毁损150万元;(3)2016年3月15日,公司董事会提出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2元现金股利;(4)2016年4月15日,公司在一起历时半年的违约诉讼中败诉,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公司在2015年末已确认预计负债520万元。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5)2016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客户将2015年12月10日购入的一批大额商品全部退回,全部价款为5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下列各项中,属于A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是( )。 9、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6年4月30日,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6年4月30日完成。A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1)2016年2月10日支付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40万元;(2)2016年2月15日因遭受水灾,上年购入的存货发生毁损150万元;(3)2016年3月15日,公司董事会提出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2元现金股利;(4)2016年4月15日,公司在一起历时半年的违约诉讼中败诉,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公司在2015年末已确认预计负债520万元。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5)2016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客户将2015年12月10日购入的一批大额商品全部退回,全部价款为5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下列各项中,属于A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是( )。 10、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特定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以下各项中,不属于质量控制制度要素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