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可以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下列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有( )。
A: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外商的产品
B: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外商的产品
C: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外商的,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零部件
D: 委托加工收回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不同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外商的产品
E: 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货物,出口给进口本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外商
[答案]:A, B, C
[解析]:
选项CD: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免)税:必须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货物;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外商;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且加工费(合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案选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