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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税需提供或附送的资料有(  )。

A: 出口货物报关单

B: 出口收汇核销单

C: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联)

D: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E: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答案解析

选项C,应提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时向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计算增值税退(免)税依据的主要凭证;选项D,这是生产企业办理退税时需要提供的资料;选项E,当外贸企业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时,应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不涉及此证明。

答案选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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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税需提供或附送的资料有(  )。 2、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需要提供或者附送的主要原始凭证包括(  )。 3、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需要提供或者附送的主要原始凭证包括(  )。 4、(二)甲企业为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5月和6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5月份经营情况:(1)内销货物销售如下:单位:万元销售方式合同总价款本月应收货款本月实收价款直接收款351351351分期收款585234175.50预收货款936187.20 (定金)187.20注:以上价款均为含税价,以预收货款销售方式的货物尚未发出。 (2)进料加工保税料件关税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800万,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1425万元。(3)甲企业物资中心,为乙企业提供仓储服务,取得不含税收人400万元,发生仓储保 管支出120万元。(4)外购原材料、燃料以及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800万元,增值税 税额为136万元,职工食堂及浴室耗用其中的2%。(5)甲企业与丙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接受丙企业以自产设备对甲企业进行投资,丙企业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200万元,税额为34万元。6月份经营情况:(1)内销货物1000件,每件不含税价格为0.4万元,出口货物取得收人折合人民币600万兀。(2)国内购进某种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64.71万元,增值税45万元。(3)甲企业研发中心将已使用过的设备一台用于企业在建工程,该设备原值80万元,已提折旧26万元,不含税公允价格为48万元,该设备购进时已抵扣过进项税13. 6万元。(4)将与内销货物相同的自产产品400件用于本企业招待所,货物已移送。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 收率为3% (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采用实耗法确定计税依据, 计划分配率60%,当月取得的相关凭证符合税法规定,并在当月认证抵扣。提示:每一步骤计算以万元为单位,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85.(根据2017年教材本题知识点已过时)关于甲企业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5、(二)甲企业为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5月和6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5月份经营情况:(1)内销货物销售如下:单位:万元销售方式合同总价款本月应收货款本月实收价款直接收款351351351分期收款585234175.50预收货款936187.20 (定金)187.20注:以上价款均为含税价,以预收货款销售方式的货物尚未发出。 (2)进料加工保税料件关税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800万,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1425万元。(3)甲企业物资中心,为乙企业提供仓储服务,取得不含税收人400万元,发生仓储保 管支出120万元。(4)外购原材料、燃料以及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800万元,增值税 税额为136万元,职工食堂及浴室耗用其中的2%。(5)甲企业与丙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接受丙企业以自产设备对甲企业进行投资,丙企业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200万元,税额为34万元。6月份经营情况:(1)内销货物1000件,每件不含税价格为0.4万元,出口货物取得收人折合人民币600万兀。(2)国内购进某种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64.71万元,增值税45万元。(3)甲企业研发中心将已使用过的设备一台用于企业在建工程,该设备原值80万元,已提折旧26万元,不含税公允价格为48万元,该设备购进时已抵扣过进项税13. 6万元。(4)将与内销货物相同的自产产品400件用于本企业招待所,货物已移送。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 收率为3% (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采用实耗法确定计税依据, 计划分配率60%,当月取得的相关凭证符合税法规定,并在当月认证抵扣。提示:每一步骤计算以万元为单位,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85.(根据2017年教材本题知识点已过时)关于甲企业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6、(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7、(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8、位于市区的某自营出口外资生产企业,2014年12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80万元,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为400万元;企业将其自行研发的动力节约技术转让给一家科技开发公司,获得转让收入80万元,处置未用的原办公大楼一栋,原购买价100万,账面已提折旧50万,转让价1000万。下列各项中,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是( )。 9、某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进料加工业务。2023年3月从国内购进生产用的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进料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的到岸价格为10万元人民币,材料均已验收入库;本月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为15万元,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为4.2万美元,计划分配率为30%,已知期初待抵扣进项税额为0,该生产企业当月应退增值税( )万元。(题中的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10%,汇率为1∶6.5,按实耗法计算) 10、某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进料加工业务。2020年3月从国内购进生产用的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进料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的到岸价格为10万元人民币,材料均已验收入库;本月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为15万元,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为4.2万美元,计划分配率为30%,已知期初待抵扣进项税额为0,该生产企业当月应退增值税( )万元。(题中的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10%,汇率为1∶6.5,按实耗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