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2019年5月应税项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0万元,适用税率13%,免税项目取得销售额1000万元;当月购进用于应税项目的材料支付不含税价款700万元,适用税率13%,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材料支付不含税价款400万元;当月购进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共用的自来水支付价款10万元、进项税额0.6万元,购进共用的电力支付不含税价款8万元,进项税额无法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之间准确划分;当月购进项目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月通过认证并抵扣。2019年5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万元。
A: 83.04
B: 83.33
C: 64.11
D: 103.67
【考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的分摊抵扣
【解题思路】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700×13%+(0.6+8×13%)×1200÷(1200+1000)=91.89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13%=156(万元),应纳增值税=156-91.89=64.11(万元)。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