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首饰生产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将自产玉手镯10只奖励给职工,每只手镯成本为90元,成本利润率为6%,已知该企业同类玉手镯不含税售价为每只200元;将自产镀金手链、银手链销售给百货商场(有金银经营资质),共取得含税销售额28080元,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将自产玉手镯奖励给职工,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106元
B: 将自产镀金手链、银手链销售,应缴纳消费税1200元
C: 上述业务应合计缴纳消费税2506元
D: 上述业务应合计缴纳消费税2600元
【解析】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上述业务中,将自产玉手镯奖励给职工,应纳消费税=200×10×10%=200(元);销售镀金手链、银手链应缴纳消费税=28080/(1+17%)×10%=2400(元),上述业务合计应缴纳消费税=200+2400=2600(元)。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