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2011年12月销售白酒3000公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40万元,增值税税额40.8万元,同时酒厂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向购货方收取了运费以及装卸费共23.4万元并向其开具了普通发票;当月因6月份随白酒销售而出借的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没收了购货方6月份支付的包装物押金35.1万元并不再退回。已知白酒消费税税率20%,定额税为0.5元/斤,则该酒厂12月份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A: 48.3
B: 52.3
C: 54.3
D: 58.3
【解析】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本题中,包装物押金是6月份收取的,计入6月份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不计入12月份的销售额。则酒厂12月份应缴纳消费税=[240+23.4/(1+17%)]×20%+3000×2×0.5/10000=52+0.3=52.3(万元)。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