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光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甲欲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下列理由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是( )。
A: 公司连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B: 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C: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D: 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本题考核股东诉讼。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所以选项A、B、C错误。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选项D正确。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