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2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21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有( )。
A: 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 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 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 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E: 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甲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退伙、合伙企业形式的转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丁签订的生意合同无效。所以选项A表述错误。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普通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属于除名退伙的条件。所以选项B表述错误。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所以选项C表述正确。既然普通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当然导致退伙。那么,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才是退伙生效之日。所以选项D表述错误。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选项E表述正确。
答案选 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