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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中国居民陈某是某高校的一名教授,同时担任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5年12月取得董事费收入100000元,当即拿出3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陈某12月份取得董事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A: 15400

B: 13000

C: 14800

D: 26000

答案解析

【试题解析】:

捐赠扣除限额=100000×(1-20%)×30%=24000(元),实际捐赠30000元,只能扣除24000元;陈某12月份取得董事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0×(1-20%)-24000]×40%-7000=15400(元)

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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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居民王某是某高校的一名教授,同时担任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1年12月份取得董事费收入8万元,当即拿出2万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王某12月份该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2、中国居民王某是某高校的一名教授,同时担任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1年12月份取得董事费收入8万元,当即拿出2万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王某12月份该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3、中国公民张某是某高校的一名教授,同时担任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4年10月取得董事费收入52000元,当即拿出1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则张某2014年10月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4、中国公民张某是某高校的一名教授,同时担任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4年10月取得董事费收入52000元,当即拿出1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则张某2014年10月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5、中国公民张某是某高校的一名教授,同时担任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4 年10 月取得董事费收入52000 元,当即拿出10000 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则张某2014 年10 月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6、中国公民张某是某高校的一名教授,同时担任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4 年10 月取得董事费收入52000 元,当即拿出10000 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则张某2014 年10 月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7、(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8、(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9、【第3题】中国居民李某为境内S市某高校教师,在S市无自有住房,2021年全年在S市租房居住。2021年李某有关收支情况如下: (1)全年工资108000元,全年专项扣除21000元;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由李某扣除。 (2)5月出版一部教材,取得稿酬10000元。 (3)6月取得国债利息2700元、定期储蓄存款利息1650元。 (4)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Y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转让所得8000元。 (5)9月因在Z商城购买洗衣机,获得Z商城赠送的价值80元的洗衣液一桶。 (6)12月将一套商铺出租,取得当月租金6000元,缴纳相关税费720元。 已知: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率为20%,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收入额减按70%计算。综合所得减除费用60000元/年;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70%计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1500元/月。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居民综合所得适用)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4.计算李某12月出租商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10、【第3题】中国居民李某为境内S市某高校教师,在S市无自有住房,2021年全年在S市租房居住。2021年李某有关收支情况如下: (1)全年工资108000元,全年专项扣除21000元;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由李某扣除。 (2)5月出版一部教材,取得稿酬10000元。 (3)6月取得国债利息2700元、定期储蓄存款利息1650元。 (4)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Y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转让所得8000元。 (5)9月因在Z商城购买洗衣机,获得Z商城赠送的价值80元的洗衣液一桶。 (6)12月将一套商铺出租,取得当月租金6000元,缴纳相关税费720元。 已知: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率为20%,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收入额减按70%计算。综合所得减除费用60000元/年;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70%计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1500元/月。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居民综合所得适用)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1.计算李某5月出版教材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