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两栋写字楼,各支付地价款及相关费用为700万元,开发成本均为1200万元。其中A栋发生利息支出120万元,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B栋发生利息支出1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分别为5%和8%,则这两栋写字楼可扣除的开发费用共计为( )万元。
A: 367.00
B: 258.00
C: 320.00
D: 198.50
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A栋写字楼开发费用=120+(700+1200)×5%=215(万元);B栋写字楼开发费用=(700+1200)×8%=152(万元),则开发费用合计=215+152=367(万元)。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