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服务
收藏本站
手机版
题目
【单选题】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 )罚款。

A: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 1万元以下

D: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解析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选 D

有疑问?
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相关题目
1、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 )罚款。 2、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 )罚款。 3、(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4、(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 2014年1月1日,长江公司向其200名管理层人员每人授予100份股票期权,每份期权行权时可免费获得一股长江公司普通股股票,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第一年年末的可行权条件为公司净利润增长率达到20%;第二年年末的可行权条件为公司净利润两年平均增长15%;第三年年末的可行权条件为公司净利润三年平均增长10%。每份期权在2014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24元;2014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6元;2015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8元;2016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30元。2014年12月31日,公司净利润增长了18%。同时有16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预计2015年将以同样速度增长,即2014年和2015年两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18%,因此预计2015年12月31日未离职员工将可行权。另外,预计第二年又将有16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2015年12月31日,公司净利润仅增长了10%,但公司预计2014至2016年三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可达到12%,因此,预计2016年12月31日未离职员工将可行权。另外,2015年又有20名管理人员离开,预计第三年将有24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2016年12月31日,公司净利润增长了8%,三年平均增长率为12%,满足了可行权条件(即三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10%)。当年有16名管理人员离开,剩余管理人员在2014年12月31日全部行权。关于预计等待期和可行权数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6、 2014年1月1日,长江公司向其200名管理层人员每人授予100份股票期权,每份期权行权时可免费获得一股长江公司普通股股票,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第一年年末的可行权条件为公司净利润增长率达到20%;第二年年末的可行权条件为公司净利润两年平均增长15%;第三年年末的可行权条件为公司净利润三年平均增长10%。每份期权在2014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24元;2014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6元;2015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8元;2016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30元。2014年12月31日,公司净利润增长了18%。同时有16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预计2015年将以同样速度增长,即2014年和2015年两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18%,因此预计2015年12月31日未离职员工将可行权。另外,预计第二年又将有16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2015年12月31日,公司净利润仅增长了10%,但公司预计2014至2016年三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可达到12%,因此,预计2016年12月31日未离职员工将可行权。另外,2015年又有20名管理人员离开,预计第三年将有24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2016年12月31日,公司净利润增长了8%,三年平均增长率为12%,满足了可行权条件(即三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10%)。当年有16名管理人员离开,剩余管理人员在2014年12月31日全部行权。关于预计等待期和可行权数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7、华东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发生下列股份支付交易:2015年10月30日,华东公司与职工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2015年12月31日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为:该公司向其5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万份股票期权,这些职员从2016年4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以5元/股的价格购买100万股华东公司股票,从而获益。华东公司以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授予的此项期权在2015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每份18元,当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为每股20元。第一年华东公司估计三年中离开职员的比例将达到6%;第二年公司将估计的职员离开比例修正为2%。 2017年12月31日,华东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将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修改为每人300万份。下列有关华东公司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8、华东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发生下列股份支付交易:2015年10月30日,华东公司与职工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2015年12月31日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为:该公司向其5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万份股票期权,这些职员从2016年4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以5元/股的价格购买100万股华东公司股票,从而获益。华东公司以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授予的此项期权在2015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每份18元,当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为每股20元。第一年华东公司估计三年中离开职员的比例将达到6%;第二年公司将估计的职员离开比例修正为2%。 2017年12月31日,华东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将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修改为每人300万份。下列有关华东公司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 9、(二)星之城大酒店是某县唯一一家三星级酒店,位于县城商业中心区,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县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发现,该酒店全面履行扩建后未经过消防安全检查验收,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县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对星之城大酒店处2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在限期内停止营业。星之城大酒店缴纳了全部罚款,但是对责令停业决定不予理踩,一直继续营业,县公安消防部门考虑到星之城大酒店停业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于是依法将本案交由县公安局报请县政府决定如何处理。后来,县政府决定采取断电查封的方式强制执行,组织县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对星之城大酒店强行断电、查封。至此,星之城大酒店全面停业。附:《消防法》第70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75.根据法律规定,县公安消防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事先将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本案中,星之城大酒店在此阶段依法享有的权利有(  )。 10、(二)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 3 月发生有关固定资产业务如下: (1)3 月 1 日,企业对经营租入的厂部办公楼采用出包工程方式进行装修改造,以银行存款支付全部工程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60 万元,增值税税额 6 万元。当月 31 日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按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为 5 年,租赁开始日为 2017 年 2 月 28 日,年租金 48 万元(不含增值税)每年年末支付。 (2)3 月 20 日,基本生产车间一台设备由于技术升级等原因决定提前报废,原值 40 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已计提折旧 24 万元(含本月应计提折旧额 0.67 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报废取得残值变价收入 2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0.32万元。报废清理发生自行清理费用 0.5 万元。有关收入、支出均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3)3 月 31 日,计算确认本月基本生产车间固定资产折旧。其中厂房本月应计提折旧费 16 万元,除本月报废设备应计提折旧额 0.67 万元外,车间正常使用设备的原价为 600 万元,预计净残值为 30 万元,该设备于 2017 年 6 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 5 年,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5.根据资料(2)和(3),3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减少的金额应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