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 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 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排列正确的是( )。
A: 甲乙丙丁
B: 乙丙丁甲
C: 丙丁甲乙
D: 丁乙丙甲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成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质权采交付生效,同升公司已办理了交付,动产质权成立。因此就同一标的物存有留置权、质权、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优先于质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留置权人最优先,其次为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而后为质权人,最后为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即为丁乙丙甲,D选项正确。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