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厂2010年9月将自产轿车10辆向某汽车租赁公司进行投资,双方协议投资作价120000元/辆,将自产3辆轿车转作本企业固定资产,将自产轿车4辆奖励给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该企业生产的上述轿车市场销售价格为180000元/辆(不含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对同类交车核定的最低价格为150000元/辆。该企业制造厂应纳车辆购置税( )元。
A: 45000
B: 54000
C: 252000
D: 306000
【该题针对“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解析】对外投资、奖励的车辆,最终的车主不是汽车制造厂,所以,这两项业务汽车制造厂不缴纳车辆购置税;自产自用3辆,这是汽车制造厂所有,能取得购置价格,则按购置价格计税,不能取得该型号车辆购置价格或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应纳车辆购置税=3×180000×10%=54000(元)。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