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公司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列关于该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是实践中常见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形之一
B: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是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股东个人无需承担责任
D: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人格否认指的是纵向否定,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则是公司人格的横向否定
本题考核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属于过度支配与控制情形之一,选项A正确不当选;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选项B正确不当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当选。一般情况下,公司的人格否认指的是纵向否认,即否定公司人格,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横向否认,是对控股股东控制下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相互否认人格,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选项D正确不当选。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