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签订甲、乙两份加工承揽合同,甲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600万元,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40万元,并收取加工费50万元。乙合同约定,由受托方提供主要材料400万元并收取加工费20万元。上述加工承揽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元。
A: 1550
B: 1650
C: 1750
D: 2550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和加工费的合 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应缴纳印花税=(40+50)×0.5‰×10000+400×0.3‰×10000 +20×0.5‰×10000= 1750 (元)。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