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7年1月1日被授予股票期权,授予价4.5元/股,共60000股。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李某于2018年3月2日进行第一次行权,行权数量为3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2 元/股,2019年3月9日进行第二次行权,行权数量为2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0.5元/股,2016年8月18日李某将已行权的50000股股票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 650000元,缴纳相关税费1625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71. 李某第一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 55245
B: 44745
C: 44190
D: 33690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规定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李某第一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5000/12×25%- 1005) ×12 = 44190 (元)。
答案选 C